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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》,对劳务派遣工岗位界定、同工同酬待遇、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、禁止“假外包真派遣”等内容作出了以下5项明确规定。

1、明确派遣工保险福利、同工同酬

《暂行规定》规定: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,用工单位应当按照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,向派遣工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,不得歧视被派遣工。

2、明确派遣工三种岗位

《暂行规定》对“三性”中的“辅助性”进行了进一步明确:用人单位决定使用派遣工的辅助性岗位,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,提出方案和意见,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,并在单位内公示。

3、明确派遣工不能超过用工总量的10%

《暂行规定》第四条规定,用工单位使用的派遣工数量不能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%,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派遣工人数之和。

4、明确派遣工工伤职业病责任主体

《暂行规定》明确,派遣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,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,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。

5、明确遏制“假外包、真派遣”现象

《规定》明确指出,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企业以“业务外包”和“承揽”之名行“劳务派遣”之实的行为,将被定性为非法劳务派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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